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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历城区**镇**庄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欠有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其需要完成pos机刷卡任务量、做化工生意周转资金走账等事实,骗使张某某等22人将信用卡交给其刷卡套现或向其进行转账,诈骗上述被害人钱财,至案发时尚有10404200.7元未归还。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玉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七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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