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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王某某(已起诉)与关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由王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关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裁。2018年7月1日始,王某某伙同关某某开始运营“**链”平台,通过宣扬在“**链”上投资虚拟矿机,一年内就能获得远高于本金的收益,从而吸引公众投资。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甲(已起诉)作为推广人,参与“**链”的运营,由许某甲到天津宣扬投资“**链”能获取稳定、高额回报,吸引被害人赵某某、程某某、许某乙等16人共投资人民币3480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则负责管理资金,将从天津客户处收取的投资款转给关某某以购买**币,或将**币变现获取“分红”分发给被害人等。平台运营一段时间后,关某某发现不能盈利,便于2018年8月4日停止了“**链”平台的运营。被害人许某乙等在平台停止运营后,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找王某某、关某某等人了解情况,发现投资款项无法收回,遂报警。经核实,被害人赵某某、程某某等16人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3480800元,扣除“分红”及案发前归还的金额后,16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780195元。 

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大厦***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16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财务数据专项审计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1月16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五份。

3.​ 案卷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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