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所,住址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延安市延安**工贸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下旬,经朋友介绍,王某某与被告人延安**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口头约定,由王某某出借给延安**工贸有限公司l0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承诺将项目中标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承建延安**工贸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
2013年5月2日,根据协议王某某安排其妻子乔某某用她的工商银行账户给延安**工贸有限公司转款了1000万元。公司出纳张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收据。转账后,根据协议带工队进入施工场地。
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以其大儿子在北京看下一套二手房为由,让王某某给她“弄”336万元整,并将写有收款人路某某姓名和账号的纸条交给王某某,同时告知王某某:路某某是北京的出售房主。王某某迫于李某某是该项目的法人,公司董事长,得罪不起李某某。2013年8月8日,王某某联系了在延安农业银行七里铺分行上班的同学赵某某,安排自己妻子乔某某给赵某某转账336万元,同日又将336万元整转给了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没给王某某出具任何东西。 同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项目标底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以最接近标底报价报价而顺利中标,并签订延安**外贸加工厂职工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工程总造价大约8800多万元,建设3个单元的17层商住混用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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