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鹤**镇路北村土地管理员,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州市长乐区**镇路**村**弄**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时任福州市**鹤**镇路北村土地管理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对本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未经批准占用该村耕地建设“竹馨居”住宅项目并出售过程中,明知“竹馨居”住宅项目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却未及时上报、有力制止,后该违法建设项目顺利完工。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等人购买竹馨居”项目1号楼1305号房屋,李某甲等人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建房时提供帮助,以低于公开成交价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退赃材料、任职证明、李某甲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判决书、集资房买卖契约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作伟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土地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他人违法建房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路**村**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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