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徐州**电厂**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楼上**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4月至2018年5月间, 被告人李某某在徐州**电力有限公司(**电厂) **工作期间,利用其**的职务便利,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送进电厂的煤进行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提高煤炭热值,期间多次收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过节费共计13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务费清单、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电厂**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含笑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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