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住张家口市**区**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为承包张家口**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洗浴部足疗、按摩服务项目,由王某某和时任副总经理李某某约定,将营业额收入的3%作为好处费给李某某,让其提供便利。后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签订了经营蓝鲸大厦洗浴技师服务项目承包协议。经营后,由张某某按期将好处费转账到李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账户,共计受贿187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承包协议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亚敏
检察官助理:徐慧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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