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77********,汉族,四川成都人,大学文化,原成都**实业有限公司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公司营销**、**。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19日,因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本市青羊区**街**号。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职务为**。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因工作需要,在不改变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用被告人李某某为**集团成都区域**、营销**,负责主持**集团成都区域所有项目营销管理工作。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但某某(小名但**)、许某某多次中标承接**集团成都区域相关楼盘项目的广告业务,据此收受但某某好处费260000元,收受许某某好处费181642元。2018年12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其下属龙某某给予的贿赂20000元。前述违法所得共计461642.00元,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等。
2019年9月18日,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高速收费站口被民警挡获。同年10月24日,李某某退赃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勇
检察官助理 :刘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扣押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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