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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制造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淘宝网上先后购买射钉器、瞄准镜、激发装置等配件二套,李某某将上述配件改装后组装成枪支。2019年8月份,武都区公安局根据线索在**乡**社区**号**单元**室李某某住所,查获由射钉器改装的射钉枪二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住处查扣的二支枪支,经鉴定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改装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法律文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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