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溪**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9月0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800元的价格向买家罗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疑似气枪铅弹1000颗及疑似气枪一支,因气枪配件不全,无法组成装成完整气枪,疑似气枪铅弹经清点有770颗,经鉴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4、证人罗某某等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586010****。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