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8年11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2018年12月13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买**设定枪一支及射钉弹若干,并购买瞄准器、制作木制枪托、枪管用于狩猎。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处查获的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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