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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9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村委会会计,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M24仿真枪一把,后将枪管更换为口径为6毫米的钢管,经鉴定,该枪支系仿“M24”狙击气步枪,属非军用枪支。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AWM仿真枪一把,后将枪管更换为口径为6毫米的钢管,经鉴定,该枪支系仿“AWM”狙击气步枪,属非军用枪支。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肖某某(另案处理)以8000元购买枪管(已被丢弃)、枪身等一整套“小獾”火药枪枪械配件。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1800元价格通过网络向韦某某购买带膛线枪管。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40元价格通过网络购买消音器一个。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网络购买的枪械配件组装成一把仿齐亚帕“小獾”生存步枪,经鉴定,该枪支系非制式火药枪,属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玉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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