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1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小区**期**栋**房。2018年6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小区**期**栋**房内通过网络搜索贩卖枪支的信息,后添加“**杂货铺【此号不收款】”为好友,先后从“**杂货铺【此号不收款】”处以7900元价格购买一支长气枪、一支短气枪,后被告人李某某以900元价格将长气枪贩卖给易某某。
2018年6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小区**期**栋**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并当场查获上述短气枪;后民警在易某某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城**栋**房中查获上述长气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长气枪为自制气枪,短气枪为仿制手枪,均具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涉案枪支、子弹、压缩气瓶等物证照片;2、收案登记表、传唤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予以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18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小区**期**栋**房中候审,联系电话:1314218****;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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