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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的某天,韩某某(已判决)到一圩向被告人李某某打听购买炸药途径,被告人李某某便告知其宋某某(已判决)有炸药出卖,并将宋某某的手机号码告诉韩某某。2018年7月17日,韩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宋某某,双方约定交易4袋炸药、40枚雷管和10米导火线。 同月20日15时许,宋某某打电话告知韩某某已制作好炸药,可以取货。韩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为其带路至宋某某家取制作好的炸药。随后,韩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车牌号:琼A3****)载着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前往宋某某处取货。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和林某某来到宋某某家后,宋某某与林某某将4包炸药搬上车,随后,宋某某将一盒雷管交给韩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8年7月21日,办案民警从韩某某处扣押雷管40枚、爆炸物半成品4袋。经称重,该爆炸物半成品4袋净重132.45千克。经抽样鉴定:涉案疑似爆炸物样本均具有炸药正常的爆炸性能,疑似火雷管均具有火雷管正常的起爆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警情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2份、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宋某某与韩某某的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关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韩某某非法制作买卖炸药重量的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

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宋某某、韩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计量称重记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抽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132.45千克,雷管40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案犯韩某某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姣

检察官助理:欧键微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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