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村**组**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南侧3540军品店内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民警在其店内发现大量的警用装备,警服、警衔、警号、警用臂章等。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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