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70********,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院**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从赵某某、微信昵称“**”处购买大量警用服装及装备,并在其经营的开封市**消防**器材**处店内非法销售。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对外销售警服春秋执勤服24套,警服冬季执勤服20套,警服长袖执勤服19件,警服短袖执勤服26件,警用执勤帽14顶。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警服春秋执勤服38套,警服短袖执勤服118件,警服长袖执勤服72件,警用执勤帽117顶,警用标志131个,手铐40个等。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警械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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