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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乡**村,现住武汉市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因非法买卖警用标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开始,王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本市口区******小区****单元**,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淘宝和微信销售警用臂章、肩章、帽徽、领花、胸标等警用标志,警察制式冬执勤服、多功能服等制式服装。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客户、接单等。2019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查获硬式肩章、软式肩章、领花、胸标等警用标志服饰共计966件(副),风雨衣1套、交巡警多功能服1件,冬执勤服3件。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警用标志可视为警用服饰,风雨衣等制式服装可视为制式警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书、淘宝店铺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侦查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4.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胸章、臂章等警用标志100件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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