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妻子胡某甲感情纠纷一事,带着锤子前往岳父胡某乙位于古县渡镇胡家庙村的家中。当时胡某乙及家人都已关门休息,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锤子先是将其大门砸坏,之后再进入厨房将铁锅及桌子、厨房的耳门等物品砸坏。期间与岳父胡某乙发生拉扯,后被胡某乙赶出家中。
经认定,胡某乙家被毁坏物品价格为2042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方式闯入他人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凌云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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