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平山县**镇**大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至2014年底,闫某某以还信用卡、看病为由陆续借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五十七万元,期间李某某多次找闫某某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1月份,闫某某到石家庄见债主,被债主扣留,后李某某用五万元人民币将闫某某从石家庄接回来。2015年1月18日,闫某某与其妻子韩某某离开平山县,李某某找不到闫某某,便将平山县城**小区**室的防盗门更换,并将房屋的电视、冰箱、餐桌、空调搬走。2015年11月份,李某某等人找到韩某某的母亲封某某,将封某某接回平山让封某某居住在平山县城**小区**室,并催促封某某找韩某某和闫某某。后封某某离开平山,并将平山县城**小区**室防盗门的锁子更换。2016年3月5日,李某某再次到平山县城**小区**室找韩某某时,发现防盗门锁被更换,李某某便让开锁公司将防盗门锁更换,更换门锁时发现封某某在家,李某某便让韩某甲来协商,双方协商封某某继续找韩某某和闫某某,钥匙让韩某甲拿着。2016年3月8日,李某某等人到平山县城**小区**室找韩某某协商欠款问题,没有协商成功,李某某便于2016年3月10日将平山县城**小区**室的防盗门用钢筋焊死,致使韩某某及其母亲封某某无法回家。2016年3月25日,民警要求李某某将平山县城**小区**室的钢筋拆掉,李某某才将平山县城**小区**室防盗门上的钢筋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星元
孙 涛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局家属院。
2.本案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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