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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道**里**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和平区**道**里**号**室为公有住房,1988年7月至2014年3月承租人为沈某某(被害人伍某某前夫),2014年3月至案发,承租人为被害人伍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沈某某曾于1997年、1998年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28000元未归还为由,于2018年10月左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伍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占用该房屋,即令其腾房并报警,经民警多次调解,被告人李某某拒不腾房。

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24日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2、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警记录单、CCIC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公有住房过户材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6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八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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