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寻甸县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不予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05月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李某某一直居住于寻甸县**镇仁德三小住宿区崔某某家中。二人分手后崔某某要求李某某搬离崔某某住宅,2019年05月29日李某某搬离崔某某位于仁德三小住宿区的住宅。2019年07月初,李某某第一次未经崔某某同意使用绳索由仁德三小住宿区楼顶攀爬进入崔某某家中,在崔某某中翻找崔某某家门钥匙;2019年07月23日李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使用钥匙第二次进入崔某某家中,崔某某回家后李某某对崔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致使崔某某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08月16日期间不敢在自己家中居住。崔某某为保障自身权益,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后搬至寻甸县**镇**村**号崔某枝家中居住;2019年08月15日20时许,李某某未经崔某某同意第三次私自闯入崔某某家中,并在客厅、卧室等地随意翻动;2019年08月16日凌晨01时许,李某某第四次未经崔某某同意而私自闯入崔某某家中,崔某某在监控中发现李某某闯入家中后报警求助,李某某被抓获时,手中还持有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李某某对以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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