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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1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号**栋**房。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23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新村**栋**房门口,听见屋内有女孩子谈话声,遂使用工具偷开**房的防盗门,并将身体探进**房第二道门处窃听屋内谈话,随后被屋内人员发现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6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新村小区**栋**房门口,强行打开防盗门进入该房,后在进入房屋客厅内往洗手间窥探时,被正在洗澡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随即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抓获经过等书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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