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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低保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屋主许可,进入被害人蓝某某位于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随后李某某又未经屋主许可,从蓝某某住宅的二楼阳台攀爬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以攀爬潜入的方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书记员:谢卫娟

                                2020年1029

附:

1、卷宗2卷;

2、证据目录1份;

3、视频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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