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爬窗户进去被害人王某某所居住的宝安区**街道**房,并靠近床边看被害人王某某睡觉,后被害人王某某醒来质问被告人李某某为何进来,被告人李某某趁机逃跑。
2020年6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阳台爬进被害人谭某某所居住的宝安区**街道**房,并靠近床边看被害人谭某某睡觉,后被害人谭某某被惊醒,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逃跑。
2020年6月10日11日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安区**园**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传唤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检察官助理:李梁莹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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