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栋**。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因被害人张某甲借钱逾期不还,被告人李某甲便纠集李某乙、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张某甲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要债,因张某甲本人一直不在家,便多次以擅自拿钥匙开门、踢门锁、砸玻璃等方式强行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期间经张某甲家人劝阻仍在张某甲家中长时间滞留或居住,并且在2016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仍继续实施,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妻儿不得不在外居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家属的正常生活。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甲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派出所值班日志、借条、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湘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