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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现住景洪市**栋**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认为其哥哥李某乙最终医治无效瘫痪西双版纳州医院应负相应的责任,便开始寻找证据,其跟踪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院长刘某某多日后获悉了刘某某的住址。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进入刘某某位于景洪市******号的家中,在刘某某家中进行搜查、翻找,并对在刘某某家中看到的烟、茶、酒和现金进行了拍照、录像后离开。

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前往景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蓉蓉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4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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