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李智冰,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于2005年12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智冰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
约在2009年,被告人李智冰从他人处买来一箱黑火药,之后被告人李智冰将该箱黑火药一直放在家中储存,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智冰非法储存的一箱黑色颗粒(毛重25.37kg,净重24.97kg)为黑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约在2011年,被告人李智冰制造一支鸟铳,用于驱赶田间的鸟类,之后被告人李智冰将该支鸟铳放在自家藏好,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智冰非法制造的一支鸟统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约在2011年,被告人李智冰在他人手中购买一支气枪和一支鸟铳,用于驱赶田间的鸟类,之后被告人李智冰将该两支枪放在自家藏好,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智冰非法持有的其中一支鸟统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非法持有的一支气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智冰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冰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冰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冰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智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智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智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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