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号**庭**座**。2019年7月24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7月23日间,被告人李某某收购了一批玳瑁、砗磲制品后,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其他区中庭2号之三档口销售。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档口内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玳瑁制品19件、砗磲制品32件。上述玳瑁制品经鉴定,均为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玳瑁背甲壳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玳瑁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上述砗磲制品经鉴定,均为双壳纲帘蛤目砗磲科物种的贝壳的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规定,砗磲科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玳瑁、砗磲制品,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动物制品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玲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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