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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镇**村**乡**号,现住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花园**栋**。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5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7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和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不准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商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首层**档**店出售海马干2次,共计出售海马干1.25千克。2019年9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铺有出售海马干行为,且该商铺不能提供出售海马制品的相关许可文件,遂将该商铺在售的海马干7.88千克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售的海马干均为:“辐鳍亚纲(ACTINOPTERI)海龙鱼目(SYNGNATHIFORMES)海龙鱼科( Syngnathidae)海马属(Hippocampus)物品的干制品”,“海马属所有种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4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传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海马,到案经过、购销合同、出售单据、禁售海马的宣传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到案并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2张。

3.现场缴获的海马干制品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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