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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县,现住黑龙江省**县**家属楼**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承诺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路某某(另案处理)一整张虎皮和一整副虎骨。李某某在俄罗斯境内,从俄罗斯人“阿列合”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整张虎皮和一整副虎骨。后李某某找寇某某(在逃)负责将虎皮和虎骨偷运入境后,李某某分两次将上述虎皮和虎骨运到珲春市**小区**路某某的家中,出售给了路某某,李某某获得15万元赃款并挥霍。路某某将部分虎骨送给他人。

2019年5月21日,经依法搜查,在珲春市**区**室杨某某家中将该虎皮(无虎爪)查扣。

2019年9月4日,经依法搜查,在珲春市**小区郑某某二楼**室扣押三支空心虎掌、一支残缺空心虎掌(未计入)。

2019年9月23日,经依法搜查,在珲春市**小区**路某某的家中,依法扣押疑似虎骨四十块(漏记两块)。

2019年9月23日,在珲春市**宾馆,崔某某向办案人员上交疑似虎骨六块、疑似虎掌(残缺)一块(未计入)。

2019年10月12日,经依法搜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室单某某的家中,扣押动物头骨一个(含4颗牙齿)。 

2019年6月12日,涉案虎皮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271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食肉目(CARNIVORA)猫科(Felidae)虎(Panthera tigris)皮张。

2019年10月31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19】1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虎皮(含虎爪)价值为48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6日,上述被依法扣押的53块(或颗)疑似虎骨,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550号)《动植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才均来源于食肉目(CARNIVORA)猫科(Felidae)虎(Panthera tigris)。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县**家属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涉案虎皮、虎骨;

(二)身份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

(三)证人杨某某、郑某某、崔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书;

(六)搜查、辨认等笔录;

(七)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龙一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涉案虎皮、虎骨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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