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蟒蛇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当面交易、现金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将一条蟒蛇出售给韩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2017年下半年,韩某某将该条蟒蛇出售给刘某某(已判决),后刘某某通过蒋某某(已判决)将该条蟒蛇出售给麻某某(已判决)。该条蟒蛇因喂养不善死亡,公安机关从蒋某某手机内提取到该条蟒蛇的视频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某等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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