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其位于鞍山市千山区**镇**村住宅的鸡棚内抓获猛禽类野生鸟一只,后于2019年10月19日,李某某将其捕获的猛禽类野生鸟一只带至位于鞍山市铁西区的虹桥鸟市出售,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抓获。

经鉴定: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后送检的SJ2019-295检材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日本松雀鹰(accipiter gularis)。日本松雀鹰(accipiter gularis)被列为《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1988年12月10日)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生鸟死体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梦
代理检察员: 尚潇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