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阳春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18年 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和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1800元和3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郑某某”的身份证,用于收取其贩卖枪支及零配件的款项。
2018年6月,同案人廖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5300元的价格通过“A BO士”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支气枪和部分零配件。后公安人员将同案人廖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枪支1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和2件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2018年7月4日,同案人彭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枪管和枪身(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1支枪支(经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制式枪支)、“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身份证3张(经鉴定,均属真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枪支弹药(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共8册,光盘25 张。
3.缴获的枪支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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