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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1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李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3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李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鼓楼区等多地散发内容为代开发票的广告卡片,吸引客户。后李某某按照客户开票要求制造发票,并出售给客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底,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鼓楼区南昌大厦附近向赵某某散发了代开发票的广告卡片,后双方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商量开票事宜。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其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票面额共计6万元,后林某某将该发票加价出售给赵某某。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2.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昵称为“蒋先生”的微信好友出售其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额共计100.071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3.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20张,票面额共计140.0459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以上发票未查询到,涉嫌伪造。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张,票面额共计246.1169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3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发票明细,发票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赵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发票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检察官助理:张畅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全部案件材料5册;

4.被告人李某某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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