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小学(户籍地为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气枪零件、模具、铅丝等枪支弹药配件,并组装成一把气枪。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网上购买得5公斤铅丝,使用模具,非法制造铅弹共650余发。2019年11月11日,明光市公安局侦查员在李某某的住所、车辆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把、疑似铅弹569发。经滁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为非制式气枪,属于枪支;疑似铅弹属于非制式气枪弹。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性能鉴定意见;
4.明光市公安局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弹药650余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董如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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