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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9********,彝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十年前,被告人李某甲在拆除自家旧房时发现一个火帽枪枪膛,后来到景谷县城购买得一截钢管回家组装成一支火帽枪,存放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家中,平时用于打老鼠。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281-02的检材为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2、五年前,被告人李某甲从景谷县城购买一个射钉器和一截钢管,回家改装成射钉枪,存放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家中,平时用于打老鼠。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281-01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3、三年前,被告人李某甲从景谷县城购买一个射钉器和一截钢管,回家改装成射钉枪,交给其父亲李某乙使用。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280-01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李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火药、作案工具电焊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两、李某乙、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黑火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物品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属自首;揭发父亲李某乙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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