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5********,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9年10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拾得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后李某某自购射钉器等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非法使用。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的住所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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