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弥勒市弥阳镇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和一根钢管,后在其家中用电焊机将射钉器和钢管焊接成一支射钉枪。2019年2月24日,李某某持射钉枪到山上打鸟后在回家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师建伟

检察员助理:杨玺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941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