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拼多多APP平台先后购买了射钉器一支、无缝钢管一根、枪托一个、枪膛及枪管固定器各一套、瞄准镜一个等枪支配件,并购买了射钉弹200发、钢珠0.25kg 。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利用小型切割机等工具,将从网上购买的枪支配件组装成疑似射钉枪一支,并在装入射钉弹、钢珠后成功击发。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组装的疑似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将组装的射钉枪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海容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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