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9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购买两支射钉枪。2020年8月份,李某某从网上购买两根无缝钢管及一个瞄准镜。之后李某某在自己家里将购买的射钉枪、钢管、瞄准镜组装成两支枪支,平时用于打猎。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制造的其中一支枪支能够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另一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能够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武留
检察官助理:苏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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