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9月2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防野猪破坏其农作物,从网上购买用于制造枪支的配件射钉器2支、不锈钢管3条、射钉弹5盒(441发),然后在桂平市**镇**村其旧屋,用焊机、打磨机非法制造枪支2支,并将枪支藏匿在其家后背的山岭上。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的二支枪支予以提取,其中一支枪全长123厘米,枪管长111厘米,枪口内径0.88厘米,枪口外径1.6厘米;另一支枪全长112厘米,枪管长102厘米,枪口内径0.88厘米,枪口外径1.6厘米。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非法制造的二支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磨机、电焊机、焊条、枪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延坚
检察官助理:秦志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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