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射钉枪、枪管、固定器、瞄准器、枪托等枪支零部件,于2018年10月份在其家中自行组装一支全长1.2米、黑色枪身、以击发射钉弹推动钢珠的射钉枪,并使用该枪支打乌鸦。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源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侦查中,巴东县公安局已依法扣押涉案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手机淘宝网页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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