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淘宝网络平台购买射钉枪、钢管、射钉弹、钢珠,在自己位于务川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用磨光机和电焊机制成1支完整的枪支。2020年8月20日12时许,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蕉坝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依法查获疑似枪支1支、疑似钢珠239颗、疑似子弹76颗,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HJ-2020-0109-J001号检材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1支、子弹76颗、钢珠239颗(详见扣押决定书);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证明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图/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 玲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务川自治县蕉坝镇蕉坝村四丫口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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