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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液压钢管、瞄准镜、高压气瓶、型材等枪支零配件,按照枪支制造图纸的指引,改造、组装成气步枪两支后藏匿于家中。2019年9月20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从李某某家中搜查出上述两支气步枪,在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B*****的轿车副驾驶储物箱内提取到手枪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家中及车辆内查获的两支步枪和一支手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制造两支气步枪和持有一支手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2019]精鉴字第17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气动力步枪2把、仿制式手枪1把、冲头4个、套筒1副、半成品膛线管1根、膛线刷1支、木质枪支手柄1个等物证;李洁淘宝交易记录、枪支制造图纸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676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某有行政处罚的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丽苹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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