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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射钉枪配件等零部件用于非法制造枪支,2020年1月19日镇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对李某某家进行搜查时,在李某某家一楼储藏室中搜出疑似枪支一把,木质枪托三把;在其二楼卧室搜出火星(火皮)31枚,钢珠一瓶,黑火药一瓶;在其二楼卧室旁边的一个房间内搜出其用于制造枪支所使用的电焊机及打磨机各一个。经对李某某进行讯问,李某某供述了自己在拼多多购买来无缝钢管及其它零部件后利用工具非法制造成成品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黔东南州公安局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其枪支(QDNGASF-JC-H.J-2020-0010-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1把;枪托3把;外径1.6cm钢管6段;外径3cm钢管5段;外径1.2cm钢管1段;火皮31枚;钢珠1瓶;黑火药1瓶;电焊机1台;打磨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曾庆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处所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涉案枪支及其他涉案物品存放于镇远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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