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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镇**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人李某某由于个人爱好,以及为了消除吃自己家核桃树的松鼠,先后通过**镇街道开淘宝店的刘某某、汪某某,帮助其在淘宝上购买射钉枪配件进行组装,其本人又在万源城买得射钉枪弹若干,后李某某将该组装射钉枪一直放在家中使用。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改装射钉枪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疑似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射钉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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