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弥勒佛城农贸市场里购买了1根钢管、1把射钉器和射钉弹,随后李某某在家中用电焊机将钢管和射钉器焊接成一支射钉枪,并将枪支存放家中使用。2019年2月24日19时许,李某某持自制的射钉枪在村道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51261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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