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寄至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云南**有限公司,并带至宣威老家组装放置,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组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房**村**号,联系电话:1364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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