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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等物后,自行将一无缝钢管焊接到该射钉枪上。2019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了U型管等物对射钉枪进行改装。2019年9月2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现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虹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389033****。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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