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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组装了一支射钉枪,用于守护庄稼,后李某某将该枪支拆卸后放在自家卧室。2020年1月19日,康县公安局大堡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家卧室查获了一个射钉器、一个无缝钢管、一个空心枪托,并现场进行了组装。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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