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0929373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精密管、红外激光瞄准镜、射钉枪、射钉枪自动退壳器配件耐用五件套、钉管套等组装枪支配件,后用角磨机和电焊机自行组装枪支一支存放到其家中。2020年8月20日被礼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并扣押。经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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